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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刘某与司机的责任发表于: 2019-04-05 11:08
10月28日,重庆万州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在与一辆私家车相撞后,突然坠入江中,车上15名驾乘人员无一生还。

消息传出后,尽管事故原因尚未查清,责任尚未认定,但键盘侠们早已按捺不住,开始对驾驶私家车的女司机竞相攻击、嘲弄,在他们看来,这不过是又一个女司机惹祸的例证而已。

然而,今天官方发布的调查结果却清楚地表明,该起坠江事故与那位女司机没有关系,通过解读公交车上的黑匣子,事故原因已经查明,是一位48岁的刘姓女乘客,因为自己坐错了站,遂迁怒于公交车司机,与司机发生激烈口角,并先后两次用手机击打司机,司机还击之后猛打方向盘,致车辆失控,在撞到私家车后坠入江中。

那位驾驶私家车的女司机是这次事故的受害者,也是网络**的受害者。

原因查明了,法律责任也就很明确了,有关部门认为刘某与司机互殴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按照该法条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是可以****的。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造成15人死亡的后果,****应该没有什么异议。

但两位嫌疑人都已经在这次事故中死亡,所以也就不会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但是,这位不作不死的刘某,是不是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好事者们快速反应,已然把刘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个人照片等信息全部人肉出来,她不再是一个抽象的“刘某”,而是眉眼生动地成了网上的靶子。

出于法律人的谨慎,我们还是愿意称她为“刘某”。

刑事审判已然没有意义,道德审判当然可以继续,相信网上的声讨还会持续一段时间。

不过这还不够。

刘某的颟顸与司机的冲动共谋共振,造成13位乘客的枉死,给13位枉死乘客的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的同时,一定还有巨大的经济损失。

背负教育、医疗和住房三座大山的中国乘客,有年迈的老人和童稚的孩子需要供养,奔波于这世间,因为一个人错过一站,而错过了自己的下半生。

他们的老人怎么办?他们的孩子怎么办?

从法理上将,因为刘某和司机的行为而致他人以物质损失,即便可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他们也不能逃避民事赔偿责任。

刘某已经死亡,既不可能成为刑事上的被告,也不可能成为民事上的被告,但笔者仍然认为,如果刘某留有遗产,死难者家属可以要求其继承人以其遗产作为赔偿,如果刘某的继承人拒绝赔偿,死难者家属可以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在继承遗产的 范围内予以赔偿。

至于那位公交车司机,虽然其行为是被动行为,但因为其肩负安全驾驶的责任,所以其还击行为自然无法归结为正当防卫,也应对车毁人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其系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的公交公司承担对死难者家属的赔偿责任。

我们相信,既然有关方面对此事件高度重视,也会考虑对死难者家属的赔偿,公交公司也会经由保险公司来进行后续的赔偿工作。

但这不是免除刘某赔偿责任的理由,刘某应为自己的恶行买单,作死不算完,还要赔光全部家产。

这不是钱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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