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导航×

重庆律师 > 业务领域 > 婚姻家庭 >
**后一方的居住权发表于: 2019-04-05 10:56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夫妻共**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解或者判决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如果原租公房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居住,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负担能力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以使无权承租方可以另租房居住
重庆律师事务所_重庆离婚律师咨询法律服务事务所
TOP
导航 电话 短信 咨询 地图 主页